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for a German Business Vis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1.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情况见第五条。
2.申请签证
1).持因公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通过中国主管部委或部门申请签证。
2).持隐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本人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者可以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证须先预约。
3.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工作单位介绍信(信上须注明公司地址、电话和传真号、商务旅行者的职务及此次旅行目的,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4).德国业务伙伴邀请信的原件和复印件,信中须注明下列内容: a.预计逗留期限 b.逗留目的及时间安排和旅行计划
5).这次旅行的经费承担证明(在德方邀请信或单位介绍信中注明)
6).已办医疗保险的书面证明(由邀请者或工作单位出具)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a.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b.使馆可以要求提供一份递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4.签证费 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按入境次数和预计逗留时间计算。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5.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国在中国设立4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2).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3).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4).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